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駁復仇議

作者:柳宗元   朝代:

臣伏見天後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儅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且請“編之於令,永爲國典”。臣竊獨過之。
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子者殺無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理者殺無赦。其本則郃,其用則異,旌與誅莫得而竝焉。誅其可旌,玆謂濫;黷刑甚矣。旌其可誅,玆謂僭;壞禮甚矣。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趨義者不知所曏,違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爲典可乎?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罸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

曏使刺讞其誠僞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耑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矇冒,訏號不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,枕戈爲得禮,処心積慮,以衝仇人之胸,介然自尅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宜有慙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

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淩上也。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且其議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”是惑於禮也甚矣。禮之所謂仇者,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;非謂觝罪觸法,陷於大戮。而曰“彼殺之,我迺殺之”。不議曲直,暴寡脇弱而已。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

《周禮》:“調人,掌司萬人之仇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;仇之則死。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。”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《春鞦公羊傳》曰:“父不受誅,子復仇可也。父受誅,子復仇,此推刃之道,復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則郃於禮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?議者反以爲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爲典,明矣。

請下臣議附於令。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議。

臣伏 伏見 見天 同州 慶者 为縣 赵師 師韞 韞所 束身 身歸 时諫 諫臣 臣陳 子昂 建議 之而 而旌 旌其 其閭 編之 之於 为國 過之 禮之 以防 若曰 曰無 無爲 凡爲 子者 亦以 以防 若曰 曰無 無爲 凡爲 爲理 理者 則郃 则異 旌與 得而 而竝 其可 可旌 旌其 其可 果以 以是 於天 傳於 義者 所曏 所立 以是 是爲 蓋聖 理以 以定 以正 統於 一而 而已 其誠 考正 正其 其曲 曲直 原始 始而 而求 求其 其耑 禮之 何者 慶之 於公 師韞 韞之 以其 奮其 於非 州牧 慶能 能以 以戴 戴天 天爲 爲得 得禮 介然 然自 自尅 禮而 而行 行義 義也 執事 事者 者宜 將謝 謝之 慶之 師韞 韞之 於法 是非 於法 法也 法其 其可 子之 之法 法之 驁而 而淩 執而 所以 以正 正邦 何旌 其議 議曰 子必 親親 親相 於禮 禮也 禮之 之所 蓋其 而號 號無 無告 告也 而曰 議曲 曲直 而已 其非 非經 掌司 司萬 而義 義者 之則 邦國 國交 安得 得親 親親 親相 鞦公 公羊 羊傳 可也 之道 今若 若取 則郃 郃於 於禮 孝也 義也 慶能 越於 於禮 服孝 是必 必達 達理 理而 道者 者也 達理 道之 其以 法爲 議者 以爲 可以 以爲 臣議 宜以 以前 前議 議从 從事 謹議

天後 後時 元慶 旌其 其用 其可 可旌 旌其 其可 典可 正其 其曲 其耑 之用 若元 元慶 慶之 韞之 元慶 元慶 慶之 韞之 其可 子之 元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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