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詩·大雅·抑》:“投之以桃,報之以李。”原謂互贈禮品,後引申指送禮,賄賂。
《詩·大雅·抑》:“投之以桃,報之以李。”
桃李之餽作主语、賓語;指送禮。
明·歸有光《河南策問對二道》:“吹毛求疵,詆欺無限,桃李之餽,集以成罪。”
桃用作人名意指漂亮、芬芳之義;
李用作人名意指成果、成就、功勣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