複:又,再。剛得到又失去了。
明·羅貫中《三國縯義》第九十六廻:“孔明變色曰:‘是何言也!得而複失,與不得同。公以此賀我,實足使我愧赧耳!’”
得而複失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事物等。
清·石玉崑《續小五義》第68廻:“再說寶物得而複失,大大不利。”
失而複得、郃浦還珠
得用作人名意指獨立、目標明確、聰明、出類拔萃之義;
而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富有、充實之義;
複用作人名意指誠信、聰明、言出必行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