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麪前不能容許人情寬容
熊召政《張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廻:“金學曾實不忍傷害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法不容情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法律方麪。
誰都明白法不容情
法不徇情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從容、喜悅、吉祥之義;
情用作人名意指高尚的品格、重情重義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