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按法律不可寬恕。
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強盜分別法無可貸、情有可原,殲渠魁、赦脇從之義也。”
法無可貸作宾语、定語;指不能原諒的。
[馬子畦]實屬甘心從逆,法無可貸,應請即 予就地正法,以昭炯戒。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《辛亥革命·徐錫麟安慶起義清方档案》
情有可原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無用作人名意指自由自在、沒有襍唸、安甯之義;
可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美麗、稱心如意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