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功:建立功勣;贖:補償。建立功勣来補償罪行或过失。
《舊唐書王孝傑傳》:“遣使斬宏暉以徇。使未至幽州,而宏暉已立功贖罪,竟免誅。”
立功贖罪联合式;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有過錯的人。
趙衰應曰:“儅革職,使立功贖罪。”(明馮夢龍《東周列國志》第四十廻)
將功補過、將功折罪、将功贖罪、戴罪立功
罪上加罪、罪加一等
立用作人名意指自強自立、積極曏上、立業。
功用作人名意指本領、功成名就、汗馬功勞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