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漢書直不疑傳》:“其同捨有告歸,誤持其同捨郎金去。已而同捨郎覺,亡意不疑,不疑謝有之,買金償。後告歸者至而歸金,亡金郎大慙,以此稱爲長者。”後因以“束裝盜金”謂無耑見疑。
《漢書·直不疑傳》:“其同捨有告歸,誤持其同捨郎金去。已而同捨郎覺,亡意不疑,不疑謝有之,買金償。後告歸者至而歸金,亡金郎大慙,以此稱爲長者。”
束裝盜金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南朝·宋·顔延之《庭誥》:“動容竊斧,束裝盜金,又何足論也。”
束用作人名意指自律、嚴於律己之義;
金用作人名意指權利、財富、榮華富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