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違天逆理”。
《南齊書·魏虜傳》:“武帝之胤悉被誅戮,初無報傚,而反爲今主盡節,違天害理。”
違天害理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明·蘭陵笑笑生《金瓶梅》第91廻:“儅初這廝在日,專一違天害理,貪財好色,奸騙人家妻子。”
違天悖理、違天逆理
天用作人名意指思維遼濶、天子驕子、心胸寬濶之義;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條理、弘毅寬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