久要:舊約、舊交。不忘舊約或舊交。
《論語·憲問》:“見利思義,見危授命,久要不忘平生之言。”
久要不忘作謂語、定語;指不忘舊交。
著他廻去本鄕,認了伯父伯母,著他一家團圓,也見得我久要不忘之意。(元無名氏《郃同文字》第一折)
久用作人名意指不輕易放棄、生生不息、祥瑞之義;
要用作人名意指不同凡響、豁達、前程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