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人如有不善,衆人則爭相指責。語本《禮記大學》:“十目所眡,十手所指,其嚴乎!”
語出《禮記·大學》:“十目所眡,十手所指,其嚴乎!”
十手爭指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《新唐書·柳沘傳》:“實藝懿行,人未必信;纖瑕微累,十手爭指矣。”
十用作人名意指十全十美、美好、極致之義;
爭用作人名意指堅持到底、有原則、有想法之義;
指用作人名意指領導有方、高瞻遠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