足:值得;法:傚法。不值得學習、傚法
清趙翼《甌北詩話李青蓮詩》:“騷人斯起,然詞多哀怨,已非正聲;至楊、馬益流宕。建安以後更綺麗,不足爲法。”
不足爲法作谓语;指不值得學習。
那些工作作風實不足爲法。丁玲《太陽照在桑乾河上·寫在前邊》
不足爲训
不刊之論、天經地義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足用作人名意指財富、純潔、精益求精之義;
爲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爲、敢於承擔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