偶語:相對私語;棄市:在閙市執行死刑。指在暴政下,二人相對私語也会遭到杀身之祸
西漢司馬遷《史記秦始皇本紀》:“有敢偶語《詩》、《書》者,棄市。”
偶語棄市作宾語、定語;用于書面語。
陶菊隱《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》第80章注8:“這一時期,新疆變成了一個偶語棄市、到処監獄的恐怖世界。”
偶用作人名意指吉祥、富有、英俊、有才之義;
語用作人名意指活潑開朗、能言善辯、富有文採之義;
市用作人名意指在社會上受歡迎、喫得開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