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瞪眼廻擊瞪眼。比喻用對方使用的手段來廻擊對方。
《舊約全書申命記》:“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脚還脚。”
以眼還眼偏正式;作謂語、賓語、分句;常与以牙還牙连用。
張天翼《新生》:“我們以眼 還眼,以牙還牙!敵人用大砲來轟我們,我們也用大砲去廻答他們。”
以毒攻毒、以牙還牙、以暴易暴、針鋒相對
以德報怨、以直報怨、逆來順受、犯而不校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远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還用作人名意指本心、誠實、心無旁騖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