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已經判定、不可改變的案件。
典出《新唐書李元紘傳》:“元紘早脩謹,仕爲雍州司戶蓡軍。時太平公主勢震天下,百司順望風指,嘗與民競碾磑,元紘還之民。長史竇懷貞大驚,趣改之,元紘大署判後曰:‘南山可移,判不可搖也。’”
南山鉄案作宾语、主語、定語;用於案件。
前之所斷,不愧南山鉄案,蓋其情實可誅,則雖死而無怨也。清薛福成《庸菴筆記軼聞讞獄引律同而不同》
南山可移,判不可搖
南用作人名意指朝氣、聰明、順利、溫煖、光彩;
山用作人名意指踏實、穩重、出衆、威嚴之義;
鉄用作人名意指堅強、堅定、剛正不阿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