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取公務上自己看琯的財物。
《漢書刑法志》:“守县官财物而即盜之。已論命複有笞罪者,皆棄市。顔師古注:“即今律所謂主守自盜者也。”
主守自盜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监守自盜
主用作人名意指主見、才能、權力、運籌帷幄之義;
守用作人名意指堅定、有靭性、永不言棄、地位之義;
自用作人名意指自主、獨立、勇敢、自立自強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