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崇君主,澤惠生民。
宋·囌軾《與李公擇書》之十一:“雖懷坎壈於時,遇事有可尊主澤民者,便忘軀爲之,禍福得喪,付與造物。”
尊主澤民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尊用作人名意指乖巧、聽話、懂事、有禮貌之義;
主用作人名意指主見、才能、權力、運籌帷幄之義;
澤用作人名意指祥瑞、善良之義;
民用作人名意指安定、勤奮、純正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