朝:朝廷。市:市場。在朝廷上爭奪名位,在集市上計較贏利得失。即爭名奪利。
《戰國策秦策一》:“臣闻爭名者於朝,爭利者於市。”
爭名於朝,爭利於市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处事。
宋·陳亮《孫天誠墓志銘》:“夫爭名於朝,爭利於市,而善致富者則曰:‘人棄我取,人取 我與。’”
爭用作人名意指堅持到底、有原則、有想法之義;
名用作人名意指名聲、聲譽、功業之義;
於用作人名意指超過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爲有權威的人之義;
朝用作人名意指有朝氣、明亮、陽光之義;
利用作人名意指功成名就、盡如人意、吉祥如意;
市用作人名意指在社會上受歡迎、喫得開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