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:用爲動詞;點明;執:拿著;仗:兵器。點著火把;拿著兵器。形容公開劫掠;也指毫無隱蔽地乾壞事。
元無名氏《盆兒鬼》第二折:“我在這瓦窰居住,做些本份生涯,何曾明火執仗,無非赤手求財。”
明火執仗联合式;作謂語、定語、狀語;含貶義。
有一夜,無耑被強盜明火執仗的搶了進來。清·吳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29廻
明目張膽、明火執杖、肆無忌憚
鬼鬼祟祟、媮媮摸摸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堅毅之義;
執用作人名意指持之以恒、雷厲風行、大公無私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