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重的刑罸和繁多的賦稅。亦作“繁刑重歛”。
宋·囌軾《東坡志林》第五卷:“齊景公不繁刑重賦,雖有田氏,齊不可取。”
繁刑重賦作主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政策等。
繁刑重歛
繁用作人名意指花容月貌、多姿多彩、細致、細微之義;
重用作人名意指細心、樂於助人、正直之義;
賦用作人名意指冰雪聰明、天資過人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