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勞民傷財”。
《新唐書·南詔傳贊》:“唐之治不能過兩漢,而地廣於三代,勞民費財,禍所繇生。”
勞民費財作谓语、定語;指无益的勞动。
宋·司馬光《應 詔言朝政闕失事》:“信狂狡之人,妄之人,妄興水利,勞民費財。”
勞民傷財
事半功倍
勞用作人名意指勤奮、好學、積極曏上之義;
民用作人名意指安定、勤奮、純正之義;
費用作人名意指財富之义;
財用作人名意指富貴榮華、生財有道、富甲一方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