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“事與原違”。
北齊·魏收《魏書·王叡傳》:“誠思竭盡力命,以報所受,不謂事與心違,忽嬰重疾。”宋·歐陽脩《紀德陳情上致政太傅杜相公》詩:“貌先年老因憂國,事與心違始乞身。”
事與心違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相逢暗惹平生恨,西州路,事與心違。清·陳維崧《金菊對芙蓉·薑學在掃墓歸過訪》詞
事與愿違
得心應手
事用作人名意指謀略、功勣、有內涵之義;
與用作人名意指友善、隨和、訢賞之義;
心用作人名意指忠心、愛心、核心、心思縝密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