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指官吏借不公正的判決,收受賄賂。
東漢班固《漢書刑法志》:“奸吏因緣爲市,所欲活則傅生議,所欲死則予死比。”
因緣爲市偏正式;作謂語;含貶義。
南朝·宋·範曄《後漢書·桓譚馮衍傳》:“或一事殊法,同罪異論,奸吏得因緣爲市。”
因用作人名意指機遇、良機之義;
緣用作人名意指随緣之义;
爲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爲、敢於承擔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義;
市用作人名意指在社會上受歡迎、喫得開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