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:停止,罷休。該罷手時就罷手。指適可而止
蔡東藩《民國通俗縯義》第二廻:“不如暫行停戰,與他議和,若他肯就我範圍,何妨得休便休,過了一年是一年,且到將來,再作計較。”
得休便休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適可而止、見好就收
得用作人名意指獨立、目標明確、聰明、出類拔萃之義;
休用作人名意指美好、善良、從容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