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分菸析生”。亦作“分家析産”。謂分家。分割財産,各自過活。
《宋史·食貸志上二》:“其分菸析産,典賣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爲正。”
分菸析産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家庭內部等。
現在社會上因分菸析産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例很多,這起糾紛若不及時解決,後果不堪設想。《文滙報》1984.9.19
分家析産、分菸析生
分用作人名意指明白、明理之義;
菸用作人名意指高超、繁盛、飄渺之義;
産用作人名意指財富、成就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