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違條犯法”。
宋·囌軾《論綱梢欠折利害狀》:“一般點檢,即二十九衹船皆須住岸伺候,顯是違條舞法,析文破敕。”
違條舞法作谓语、定語、賓語;用於処事。
違條犯法
條用作人名意指做事有條理性之义;
舞用作人名意指柔軟、霛活、優美、才藝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