置:安放。不容許別人進行辯解。指沒有辯護的餘地。
清蒲松齡《聊齋志異三生》:“吾郃休矣。既而俘者盡釋,惟某後至,不容置辯,立斬之。”
不容置辯作谓语、定語、狀語;指不允许分辯陈说。
王朔《橡皮人》:“她堅決不容置辯地說:‘說什麽我也要跟你走,就算我是你的累贅也罷。’”
不容分說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從容、喜悅、吉祥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