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喻処理是非的事,要以事實爲根據。
元李文尉《燕青博魚》第三折:“常言道:'捉賊見脏,捉奸見双。'燕大,你既要拿奸,如今還我奸夫來便罷。”
捉賊見賍连动式;作謂語、賓語;指办事要以事實爲根據。
自古道:‘捉奸見双,捉賊見賍,杀人見伤。’明·施耐菴《水滸傳》第二十六廻
捉奸見双
見用作人名意指明智、知識廣濶、敏銳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