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以禮法對待。後用以指夫婦和睦。
《詩大雅思齊》:“刑於寡妻,至於兄弟,以御於家邦。”鄭玄牋:“文王以禮法接待其妻。”
刑於之化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书面语。
若論刑於之化,卑人其實不讓文王,但恐娘子未如淑女。明汪廷訥《獅吼記·奇妒》
相敬如賓
於用作人名意指超過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爲有權威的人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
化用作人名意指好的轉變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