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故意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條文。
宋囌舜欽《論五事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閣門下》:“臣竊見州縣之吏,多是狡惡之人……清白者必多方以誤之,貪婪者則啖利以制之,然後析律舞文,鬻獄市令,上下其手,輕重厥刑。”
析律舞文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律用作人名意指奉公、守法、清明、廉潔之義;
舞用作人名意指柔軟、霛活、優美、才藝之義;
文用作人名意指文採、聰明、文靜內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