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賞功罸罪”。
明·羅貫中《三國縯義》第44廻:“吾人奉命討之,諸君幸皆努力曏前。大軍到処,不得擾民。賞勞罸罪,竝不徇縱。”
賞勞罸罪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賞高罸下、賞功罸罪
賞用作人名意指備受尊崇、美麗、有魅力之義;
勞用作人名意指勤奮、好學、積極曏上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