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四種刑具。借指酷刑。
《漢書·刑法志》:“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鉞,中刑用刀鋸,其次用鑽鑿。”
刀鋸斧鉞作宾语、定語;指酷刑。
翁無煩怒!有新婦在,刀鋸斧鉞,婦自受之,必不令貽害雙親。( 清蒲松齡《聊齋志異小翠》)
刀鋸鼎镬
鉞用作人名意指堅強、尊貴、有權勢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