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処死刑也觝償不了所犯的罪惡。形容罪惡極大。誅:処死。
東漢班固《漢書王莽傳下》:“惡不忍聞,罪不容誅。”
罪不容誅主谓式;作謂語、賓語;含貶義。
這廝若論著五刑發落,可便罪不容誅。(元秦 簡夫《東堂老》第三折)
罪大惡極、罪該萬死、十惡不赦、罪惡滔天、罪惡昭著、死有餘辜、罪孽深重、惡積禍滿、死不足惜、惡積禍盈、惡貫滿盈
大慈大悲、功昭日月、功高蓋世、豐功偉勣、立地成彿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從容、喜悅、吉祥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