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戰國策秦策二》:“昔者曾子処費,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,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殺人。’織自若。有頃焉,人又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其母尚織自若也。頃之,一人又告之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其母懼,投杼逾牆而走。”後以“三告投杼”比喻流
《戰國策·秦策二》:“昔者曾子処費,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,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殺人。’織自若。有頃焉,人又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其母尚織自若也。頃之,一人又告之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其母懼,投杼逾牆而走。
三告投杼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魯迅《書信集·致李康中》:“然而三告投杼,賢母生疑。千夫所指,無疾 而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