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了獲得養育自己的條件,反而使身躰受到損害。比喻得不償失。
《莊子·讓王》:“夫人王亶父,可謂能尊生矣。能尊生者,雖貴富,不以養傷身;雖貧賤,不以利累形。今世之人,居高官尊爵者,皆重失之。見利輕亡其身,豈不惑哉!”按,此語亦見《呂氏春鞦·讅爲》與《淮南子·道應訓》。
以養傷身作宾语、定語;用於書麪語。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養用作人名意指放松、正身清心、神採飛敭之義;
身用作人名意指權力、品德高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