奇:罕見的。罕見的冤屈
清·吳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50廻:“四老爹道:‘小弟此番大概是奇冤極枉了。’”
奇冤極枉作主语、賓語、定語;指罕見的冤屈。
奇用作人名意指不凡、聰明、特別之義;
極用作人名意指正直、傑出、造诣極高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