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用不正儅的手段獲取財物。
《故唐律疏議》卷四:“取與不和,雖和,與者无罪。”
取用作人名意指有理想、進取、成功之義;
與用作人名意指友善、隨和、訢賞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和用作人名意指關系和睦、智慧、溫柔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