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“明火執仗”。
《元典章·刑部·從賊不得財者免刺》:“從賊孫伯奴、孟乾兒與首賊硃伴兒、李彿保等四人明火持杖強劫梁賢十家。”
明火持杖作謂語、定語、狀語;指乾壞事。
明·無名氏《臨潼鬭寶》楔子:“我是首將來皮豹,善曉六韜知三略,明火持杖打劫人,隨著展雄做強盜。”
明火執械、明火執杖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堅毅之義;
持用作人名意指有責任心、有恒心、有熱情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