殘害百姓,違背天理。形容反動統治者所作所爲的殘忍不義。
宋·辛棄疾《淳熙己亥論盜賊劄子》:“州以趣辦財賦爲急,县有殘民害物之罪,而吏不敢問。”
殘民害理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乾壞事。
民用作人名意指安定、勤奮、純正之義;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條理、弘毅寬厚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