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分菸析産”。
宋·囌軾《乞增脩弓箭社條約狀》之一:“如本地分內人戶分菸析生,即各據戶眼定差,或外來人戶典買到本社田地,亦許收入差充弓箭社戶。”
分菸析生作谓语、賓語、定語;用於家庭內部等。
分菸析産、分家析産
分用作人名意指明白、明理之義;
菸用作人名意指高超、繁盛、飄渺之義;
生用作人名意指財源廣進、蒸蒸日上、興盛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