弛:廢弛。因恩情深厚而不執行法紀,使犯罪的人逃脫應受到的懲罸。
蔡東藩、許廑父《民國通俗縯義》第十四廻:“相從患難,共守孤城,推食解衣,情同骨肉。迺恩深法弛,背道寒盟,瘏口罔聞,剖心難諒。”
恩用作人名意指仁愛、博愛、包容、博大之義;
深用作人名意指有學問、才能、思想、胸懷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弛用作人名意指悠閑、爽朗、心曠神怡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