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大罪,死罪。
戰國樂毅《報燕惠王書》:“臨不測之罪,以幸爲利,義之所不敢出也。”
不測之罪作宾语;指大罪。
莫非朝議以我前罪尚輕,又加以不測之罪麽?《好逑傳》第十三廻
迷天大罪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