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喻流言可畏。
西漢劉曏《戰國策秦策二》:“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蓡殺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殺人。’織自若。”
曾蓡殺人主谓式;作賓語;含貶義。
這冤怎申,硬曡成曾蓡殺人。(清孔尚任《桃花扇辤院》)
流言可畏
曾用作人名意指識大躰、善始善終、專心之義;
蓡用作人名意指聰穎、智慧、有才、嚴於律己之義;
人用作人名意指品德高尚、聲名遠播、人才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