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·清廉;正:公正。爲官清廉,執法公正
元·李行道《灰闌記》第二折:“我這衙門裡問事,真個官清法正,件件依條律的。”
官清法正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政治侷麪。
官用作人名意指爲人真正、剛正不阿、清廉之義;
清用作人名意指明白、清正廉明、純潔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
正用作人名意指爲人光明磊落、心懷寬廣、善良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