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公平待人,不遵守法律。形容爲非作歹,仗勢欺人的行爲。
宋·司馬光《與姪貼》:“不可恃賴我勢,作不公不法,攪擾官法。”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
公用作人名意指爲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義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嚴明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