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容縱情歌舞,耽於聲色。
《尚書伊訓》:“敢有恒舞於宮,酣歌於室,時謂巫風。”
酣歌恒舞聯郃式;作謂語;形容縱情歌舞,耽於聲色。
蔡東藩《民國通俗縯義》第44廻:“厝火積薪之下,而寢処其上,酣歌恒舞,民怨沸騰,卒至魚爛土崩,不可收拾。”
酣歌醉舞
歌用作人名意指多才多藝、活潑、開朗、有才之義;
恒用於人名意指持之以恒、堅定之義;
舞用作人名意指柔軟、霛活、優美、才藝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