樂:愛好;悛:悔改。好爲禍患竝堅持不改變
宋·囌軾《論河北京東盜賊狀》:“其间兇残之党,樂禍不悛,則須敕法以峻刑,誅一以警百。”
樂禍不悛作谓语、定語;用於処事。
清·唐甄《潛書·遠諫》:“其有暴君,終於不省,樂禍不悛,則有知前之所言者。”
樂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開朗、愉悅之義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別突出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