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出以公心而去掉個人的私情或恩怨。
《書·周官》:“以公滅私,民其允懷。”蔡沈集傳:“以天下之公理,滅一己之私情。”
以公滅私作谓语、定語;用于書面语。
太史必当谨書灾异。願陛下翕受敷施,以壯人才之精神;虛心容納,以植人言之骨乾。唸邦本而以公滅私,嚴邊備而思患豫防。元·脫脫《宋史·馬廷鸞傳》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遠見、耐心、志曏之義;
公用作人名意指爲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