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易·中孚》:“鶴鳴在隂,其子和之。”王弼注:“立誠篤至,雖在闇昧,物亦應焉。”孔穎達疏:“処於幽昧而行不失信,則聲聞於外,为同类之所應焉。”後以“鳴鶴之應”比喻诚笃之心相互應和。
《易·中孚》:“鶴鳴在隂,其子和之。”王弼注:“立誠篤至,雖在闇昧,物亦應焉。”孔穎達疏:“処於幽昧而行不失信,則聲聞於外,为同类之所應焉。”
鳴鶴之應作宾语;用於書麪語。
迺今穴居名彥,大夫垂訪,諸君感鳴鶴之應,邕邕焉,鏘鏘焉。夫亦行古之道也。明·張居正《〈玉林 清賞詩〉序》
鳴用作人名意指傑出、優秀、聞名、光明、明亮之義;
鶴用作人名意指吉祥、長壽、氣色好之義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堅持、莫逆之交之義;
應用作人名意指通情達理、光明洞徹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