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“讓再讓三”。
康有爲《大同書》辛部第四章:“且各曹長被擧之人,亦必須讓三讓再以副擧賢若夔龍之美事,及再三爲大衆所推迺得受之,以弘讓德而镇嚣争焉。”
讓三讓再作定语、狀語;用於処事。
讓再讓三
讓用作人名意指不爭不搶、淡泊、謙遜之義;
三用作人名意指行成於思、堅定、足智多謀之義;
再用作人名意指有耐心、堅強、善始善終之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