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側麪委婉啓發曉諭。
宋·王禹偁《故商州團練使翟公墓志銘》:“知屬吏過失,未嘗麪言,必因公宴引數十年前事,曰某人嘗爲某過得某罪,旁指曲諭,微警戒之。”
旁指曲諭作谓语、定語、狀語;用於說話等。
旁推側引
直言不諱
指用作人名意指領導有方、高瞻遠矚之義;
曲用作人名意指獨具匠心、儒學、神採飄逸之義;
諭用作人名意指懂事、聰明、正直之義;